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铜政办〔2021〕17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1-10-07
  •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创业扶持,投资信贷,产业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兑现挂钩机制。工业企业扶持政策资金兑现与星级评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对获得星级评定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属于A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100%予以扶持;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属于B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80%予以扶持;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属于C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50%予以扶持;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属于D类的,不享受政策扶持资金。对未实行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且亩均财政贡献(含社保费)分别在9万元、5万元以上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100%、80%相应予以扶持。

二、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扶持资金由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申报,采取市、县区同步兑现的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全部落实到位。对在1个月内未兑现的县区,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终结算时扣回,并承担应由市财政分担的扶持资金。

三、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牵头对涉企扶持政策开展跟踪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把有限财力真正用到“刀刃”上。对免申报兑现政策实行清单管理,对暂不能实现免申报的进行动态管理,对条件成熟的及时进行调整,并纳入到免申报范围,实现能免尽免。


2021年9月17日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全市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为统领,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铜发〔2018〕21号)、《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铜发〔2018〕35号)、《关于印发铜陵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扶优扶强,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六条  聚焦产业优目标,围绕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产业生态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化、集群化、国际化“六大工程”,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业态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档次、企业壮大提能级、绿色发展提价值。

(一)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完善奖补政策,推动全市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大调整、大提升,实施绿色矿山创建,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二)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发展软件服务、集成电路等产业。完善首台(套)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加快高端装备和新材料应用推广。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三)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支持培育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和消费体验中心,争创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档次。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和品牌知名度。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基于检验检测、咨询认证、人才培训等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大力支持企业壮大提能级。加大对入规企业和领军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对认定的“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大力支持绿色发展提价值。完善奖补政策,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鼓励实施工业节能、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七)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一)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50万元(不含税)以上,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8%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对投资在50万元(含税)以上的企业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购入的机器人(≥3个自由度)等设备投入(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三)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过百亿、过千亿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奖金不少于4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省、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四)凡当年新进规上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免申报)

(五)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别给予国家、省级“单项冠军”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免申报)

(六)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免申报)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不含平台公司),同级收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

(八)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需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和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对晋升至精选层、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补齐上市奖励(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精选层备案辅导登记,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50万元补助;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400万元补助;成功转板上市,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收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九)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十)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122号)执行。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贷款利率为LPR+150BP,LPR-150BP以下部分借款企业承担,3%部分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照5:5予以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十一)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和三品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10万元。(免申报)

(十二)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免申报)

(十三)对投保综合险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并获得国家、省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20%的补贴。(免申报)

(十四)对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企业,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本地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100万元。

(十五)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凡新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优秀奖的奖励20万元。凡新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为省以上质量标杆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免申报)

(十六)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军工资质“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8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

(十七)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十八)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效果显著的工业企业,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

(十九)通过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的单位,每户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的单位,每户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二十)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各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20万元;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现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关闭退出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建设规模,每增加一万吨另行奖励5万元,方解石矿和采石场每增加一万立方米另行奖励2万元,膨润土矿按照1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一万吨,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免申报)

(二十一)在“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追加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追加奖励20万元。(免申报)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免申报)

(二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免申报)

第十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四)支持集成电路上市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集成电路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团队300万元。其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报)

(二十五)支持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建设。对新落户我市总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及运维类项目以及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关键进口设备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地现有集成电路企业适用此条款。

(二十六)支持新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统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进行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七)支持关键配套研发。凡新认定的首台(套)集成电路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奖励。对主起草集成电路领域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免申报)

(二十八)支持洁净厂房建设。对集成电路企业建设百级、千级、万级洁净厂房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800元、500元和3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九)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园区和集成电路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测试检测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设备采购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支持本地产品销售。对首次采购我市自主研发生产的芯片、装备、材料等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十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及运维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免申报)

(三十二)企业新增税收奖励。对集成电路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免申报)

(三十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非股权关联企业,并购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按照并购资金的5%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十四)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安徽省贷款贴息补助的,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免申报)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产研发以及运维配套支撑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三十五)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对验收合格的试点示范项目,授予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并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比例给予补助(以发票金额为准,不包括厂房、生产设备投资,硬件投资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同时,给予企业项目管理实施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再分别给予企业项目管理实施团队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三十六)鼓励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企业在铜陵建设运营,为本地企业做好云服务。本地企业首次购买本地云平台的云资源及云服务,按每家本地企业上云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本地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本地平台企业不超过100家的本地企业上云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三十七)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数字娱乐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三十八)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本地企业从事工业网络与连接、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工业智能、工业APP、工业互联网安全、典型应用和垂直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研发的,每年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参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三十九)对进入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名录或获得相关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补助与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四十)在我市域范围内,由市政府主办的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根据实际成效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发生费用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十一)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四十二)大数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四十三)大数据企业首次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排行榜名单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四十四)支持大数据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铜陵”建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市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大数据企业开放。(免申报)

第十七条  支持融资平台建设

(四十五)每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增加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免申报)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申报指南,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九条  各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直相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直相关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

第二十条  市直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分别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政策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市软课题研究。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2)实施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3)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按1:1分担。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免申报)

2.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4)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产值的比重前十,且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免申报)

(5)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免申报)

(6)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免申报)

(7)对首次进规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免申报)

(8)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9)对当年授权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总额50%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单位,给予每件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产业化奖励2万元。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免申报)

(10)对政府采购之外的我市其他采购单位首次购买供自身使用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本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按照上年度首次购买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市投保人(生产和制造商)对经市科技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的,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保费补助,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保费补助。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或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12)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2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4.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13)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免申报)

(14)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免申报)

对新认定的省及以上各类研发技术平台及运行考核,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15)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良好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免申报)

5.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免申报)

(17)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绩效评价中获优秀(A类)、良好(B类)、合格(C类)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省科技厅复审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免申报)

(18)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免申报)

(19)安排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免申报)

6.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20)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免申报)

(21)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免申报)

(22)着力推动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知识产权协会,在正常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业务的三个年度内,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免申报)

(2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业与中科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免申报)

7.加强科技奖励工作

(24)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50%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免申报)

8.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25)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需是规上工业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首次认定或连续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间断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免申报)

(26)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按1:1分担。(免申报)

9.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

(27)对民营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在铜促成的技术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对市科技考核指标推进、产学研对接活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招引、项目管理、信息情报、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免申报)

10.支持园区和基地建设

(29)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支持园区主导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园区整体创新能力。

(30)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免申报)

(31)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免申报)

(32)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县(区)政府、农业园区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农业特色实验站,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免申报)

(二)人才扶持

1.坚持党管人才。推行书记人才工作项目,对实施效果较好的人才工作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2.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分别按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标准给予个人安家补贴,分3年拨付。

3.吸引人才来铜创新创业。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或中级职称、技师)、大专(或高级工)等产业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年。补贴资金由县(区)承担。

4.引导企业柔性引才。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开展柔性合作的,按年度实付劳务报酬的3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人才最高补贴10万元。

5.保障人才在铜安居。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或中级职称、技师)、大专(或高级工)等产业人才,分别可申请30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购房房票。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当期限额的两倍。

6.鼓励社会力量引才。社会力量成功引荐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的,或引荐A、B、C类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确定一个引荐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7.激励人才发挥作用。引进的年工资总额超3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给予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岗位补贴,最长补贴5年。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8.支持引才平台建设。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省资助或奖励标准予以配套。对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

9.对企业引进国外高层次技术及管理人才参与技术研发项目,经申报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资助资金的1∶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免申报)

10.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8万元、1.8万元。(免申报)

11.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创业类按省、市1:1比例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免申报)

12.实施“铜都英才计划”。对入选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三年任期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津贴补助;对入选的市产业创新团队,3年培育期内,每支团队每年给予8万元资助,考核优秀的再另给予2万元奖励;对入选的农业乡土人才,两年任期内,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津贴补助;对入选的市级文化名家工作室,三年任期内,每家工作室每年给予2万元津贴补助;对入选的国家级、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家工作室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加强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本土培养人才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按1:1配套补助。

(三)质量强市

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免申报)

2.除经信部门主导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外,对主导制定(排名第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5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2万元、8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单位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

3.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免申报)

4.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免申报)

6.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免申报)

7.对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8000元。(免申报)

8.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食品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免申报)

(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免申报)

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免申报)

3.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免申报)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列入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列入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免申报)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免申报)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六)市软课题研究

市软课题研究主要分为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类补助标准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三个档次,项目类补助标准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法,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同时进行涉企系统比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委政研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增强城市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税融通”贷款贴息资金政策。

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信用类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2年按时足额缴税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信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税融通”贷款给予增信支持,放开按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5倍的额度上限限制;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息为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贷款发放银行利息补贴。

(二)养老服务业政策。

2.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贴。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差别化发放补贴,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补助。

(三)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奖补资金政策。

3.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分拣)中心、智能分拣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达到20万件以上的,给予国内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国内出港件30万元),国际出港件每件10元补助(全市年最高补助国际出港件100万元)。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6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旅游休闲业奖补资金政策。

4.鼓励开拓旅游市场。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本市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本市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本市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奖励200元/台次。

5.支持旅游创优做强。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免申报)

6.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免申报)

7.推进文旅产业发展。获得省级及以上夜间文旅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免申报)

(五)文化产业奖补政策。

8.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9.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获评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的优秀文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10.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免申报)

(六)新网工程政策。

11.鼓励村级供销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中的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50%的原则予以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村级供销社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物业服务考核奖励资金政策。

12.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6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免申报)

13.对获得国家级示范项目和省、市优秀(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免申报)

(八)建筑业创优工程奖励政策。

14.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的,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级承担。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免申报)

(九)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

1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免申报)

(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政策。

16.对年度入库、月度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营收增量分别达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1—11月份)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免申报)

(十一)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17.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分别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补贴;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贴。(免申报)

18.粮食品牌建设项目: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展企业参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对参展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免申报)

(十二)促进流通业发展政策。

19.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批发主体销售额净增前5位、零售主体销售额净增前5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主体营业额净增前5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20.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主体零售额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上年零售额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含)以上,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主体与本政策第19条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21.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2.对我市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由市商务(贸促)部门统一组织的消费品类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每个展位费80%补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23.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药店)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6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4.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的租赁厂房集加工、包装、网销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之年,给予8元/月·平方米租赁费补助,补助期3年,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额需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以上。同一企业年最高补贴20万元。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5.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6.鼓励农产品上行。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对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并经属地县区政府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每个给予项目总投资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企业1—12月份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若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享受3000万元及以上上台阶奖励的,为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限额以上主体)。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8.促进直播产业集聚。对我市新列为国家、省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含公共直播间,下同)名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29.鼓励直播电商应用。对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委托市内(含企业自主)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的,对其产生的坑位费(链接费)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30.加强电商直播人才培育。对在铜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并建成直播学院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共建数字贸易学院或数字商业学院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3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3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省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品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免申报)

33.对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34.对获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法人的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免申报)

(十三)促进外贸发展政策。(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35.支持优化外贸结构。

36.强化外贸目标管理。

37.支持跨境电商做大做强。

38.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

(十四)人才(青年)公寓运营政策。

39.对负责铜陵经开区、县区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的企业,经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面积,给予2元/m2/月的标准运营补贴。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农政策,支持做好农业复工复产和农产品稳产保供及春耕备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纳入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统筹整合、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促进生态林业发展等领域,具体为: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1.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安排150万元支持郊区省级陈瑶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枞阳县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及普农集团打造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免申报)

2.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2021年重点培育的十大领军企业且农产品加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12%的,每个企业奖补1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和对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免申报)

3.支持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和翘嘴红鮊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支持国家级大口黑鲈水产良种场发展,每个奖补10万元,优先安排全国普(调)查对象。本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新品种审定的企业,分别奖补40万元和30万元。(免申报)

4.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支持建立粮食绿色生产示范片(100亩及以上)和再生稻种植各1万亩(50亩及以上),每亩分别奖补100元、50元。对在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平台备案的生猪规模养殖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出栏肥猪年出栏肥猪500—999头的每场奖补10万元;年出栏肥猪1000头以上的每场奖补20万元。对通过创建或复查验收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格的养殖单位,每个奖补10万元。新建设施蔬果钢架大棚1000亩(优先安排种植市场紧缺时令品种的20亩以上江北基地),每亩奖补1000元。开展生姜有机肥奖补1000亩,每亩500元标准。

5.持农业品牌发展。鼓励争创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认证绿色生产资料、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对新认证通过的给予定额奖补。搭建农交会平台,对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展示展销会的企业并给予定额奖补。(免申报)

6.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每个新获得国家、省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分别给予3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每个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对每个被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奖补5万元。安排30万元创建平安农机实现提前淘汰变型拖拉机。(免申报)

7.支持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安排408万元支持在农田、果园、瓜菜种植基地等范围内的农药、化肥、农膜、育苗盘、滴喷管带等农资废弃物(包括瓶、桶、罐、袋、膜、盘、管等)进行集中回收和无害化处置。市级与县(区)、普农集团均按5:5分担。(免申报)

8.支持数字农业发展。安排250万元鼓励推进农业时空大数据资源体系完善及平台建设、建立种业种质资源保护信息化应用系统、完成1个大田种植基地数字化改造、建成5000亩稻渔综合种养物联网示范基地和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免申报)

9.实施农业排涝水电费补贴政策。按照《铜陵市市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17〕17号),给予县区及普济圩农场相应补助(含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经费)。

(二)加快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10.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在享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同时,市财政按以下标准奖补:(1)营造林。一般人工造林100元/亩、石质山造林160元/亩、油茶等木本油料造林额外奖补100元/亩;退化林修复60元/亩、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示范片12元/亩。县(区)财政按照市县1:1.5比例配套。(2)森林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对规定补助期内及新增的森林长廊使用农民耕地按照300元/亩标准,补助5年。县(区)财政按市县1:1比例配套。(免申报)

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铜陵市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规定》(财农〔2018〕948号)给予奖补。(1)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林,国家、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30元、26元、20元标准补助(均含管护补助8元/亩);(2)国有公益林,国家、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5元标准补助(以上均含省级以上财政补助)。(3)提标部分奖补,县、区财政对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提高标准部分,市级给予提高标准部分的1/3奖补。

12.杨树片林更新改造。按照《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8〕33号)要求,市财政对杨树片林更新改造为其他树种的企业、大户和农户给予每亩150元补助;更新改造采用雄性杨树的给予每亩100元种苗补助。县区财政按照市县1:1比例配套。

13.林木良种选育。对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补;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后期再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补齐8万元、5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申报。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批。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或直接支付县区或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政策解读

  • 申报入口

  • 相关服务

  • 相关政策

政策评价

政策评价

政策名称 政策评价测试

政策类型 政策评价测试

留言标题 *

留言内容 *

验 证 码: 验证码

提交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