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亳政秘〔2020〕59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0-07-02
  •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4日


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新兴工业强市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企业进入规模。对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不少于40%。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全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进入全省民营企业营业收入百强、制造业百强、服务业百强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不少于40%。

(四)支持企业促销宣传。对规上工业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展销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每年在央视集中宣传推介亳州及亳州工业精品,市财政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市财政给予新设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市财政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六)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对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中长期贷款300万元以上、工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1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三年以上,产生的利息,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现代中药、白酒、农副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10%。对拟培育进入规模的规下企业,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加大对企业军民融合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对军民融合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20%。

(九)支持企业高端制造。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市内示范应用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按省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十)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本体及配套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5千元、1万元。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十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省级新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举办省工业设计专项赛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优秀管理小组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管理培训。每年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10%资金,专项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级举办的领军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等培训。每年择优选择一批统计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培训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六、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十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企业绿色制造

(十九)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绿色产品,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市级节水型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十)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完成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检测检验机构核算确认,对企业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0元/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节水2000吨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元/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真实、可靠、安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九、附则

(二十二)上年度至申报时,原则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奖补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政策。针对具体项目是否予以支持,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照标准提出明确意见。

1.不符合奖补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

(1)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3)企业纳入《亳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6〕186号)有关情形的。

2.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2)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3)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4)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5)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6)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7)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8)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9)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3.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严重失信行为。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十三)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2017年出台的《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220号)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

  • 申报入口

  • 相关服务

  • 相关政策

政策评价

政策评价

政策名称 政策评价测试

政策类型 政策评价测试

留言标题 *

留言内容 *

验 证 码: 验证码

提交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