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持续优化公路养护工程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1-03-31
  •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建筑业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市场监管,产业发展,其他

各公路分局:

为持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深化本市公路养护工程领域改革,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综合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工程类别。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明确公路养护工程指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国道、市道、县道的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急养护和日常养护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计划公开

(三)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市交通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供潜在投标人参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等。

(四)公开招标计划。项目招标计划公开执行《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至少10日前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内容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更新。

三、合理设置条件

(五)合理设定企业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参考《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文件要求,按照工程道路等级、投资规模等确定。其中,预防养护和修复养护大修项目招标参考《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资格条件一般要求》(详见附件)确定,招标人不得随意设置招标条件,影响公平竞争。

(六)合理应用信用评价。投标人信用等级不作为评分因素列为评分权重,评标价得分相同时,优先选用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

四、降低企业成本

(七)不进行资格预审。除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原则上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格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否决。

(八)免收投标保证金。免收信用AA等级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以下项目,免收信用A等级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九)免收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免收信用AA等级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以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为准。

(十)加强风险管控。招标人发现中标人有履约风险的,按合同约定采取管控措施,可追缴履约保证金。

五、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十一)优化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原则上不得超过25日。

(十二)取消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环节。原则上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经评标委员会研究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按有关程序执行。

(十三)允许投标人附加投标文件编制说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标准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内容等,可在投标文件中附加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十四)继续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继续推广现有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功能,利用电子平台远程开标,工程开工、变更、验收管理等新增功能,提高招标和合同管理效率。

六、提升开工效率

(十五)及时签订合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在10日内完成网上签订。

(十六)优化开工程序。招标人负责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十七)下达开工通知。招标人收到相关材料后应于5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督促监理单位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施工信息。

(十八)做好监督管理。要求中标人按照确定占道施工时间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确保交通安全。对未按既定方案要求实施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严格合同变更管理

(十九)严格合同变更。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变更,不得超出批复概算,不得发生增项工程。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二十)规范重新谈判和招标。合同清单项新增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10%的,直接按合同条款调整;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10%-30%或超过30%但未超过400万元的,对新增内容进行谈判;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30%且超过400万元的,对新增内容重新招标。

(二十一)严控新增工程直接委托。经批准的合同外新增单项工程金额10%以内的,原则上直接由中标人承包;金额达到合同价10%-30%且未超过400万元的,对新增工程进行谈判,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承包给原中标人;超过合同价30%且超过400万元的,对新增工程招标。

(二十二)压减变更批复时间。变更手续应在14日内完成,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八、简化支付程序

(二十三)取消预付款申请。中标人不再提交付款申请,招标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直接支付预付款。

(二十四)取消进度付款。取消工期1个月以内的公路养护工程进度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二十五)加快支付进度。招标人收到工程价款发票后,于7日内完成工程款支付。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资格条件一般要求

(修复养护大修和预防养护工程)


一、施工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资质按照本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相关规定参照设定。

二、施工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累计单独完成10公里(含)二级(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所完成工程竣(交)工验收均达到合格标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施工单位业绩按照本工程的规模、性质参照设定。

三、人员要求

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有效。

拟投入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员)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员)不得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且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说明:其他类养护工程参考《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公路养护工程实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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