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科技创新,其他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制定并印发《关于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2日
关于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3%;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为正增长。
第四条 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增长额、增长幅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因素综合排名后,择优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经费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涉及江北新区奖励经费,由江北新区自行负担。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由市税务局提供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数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须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一线骨干研发人员的奖励。
第八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鼓励企业在“南京金服平台”登记,对接金融机构,享受金融服务。
第九条 获得奖励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研发投入递增奖励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收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取消所涉企业未来3年申请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奖补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关于企业研发投人递增奖励实施细则
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企业按税务部门要求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研发费用归集等税务申报工作后。
办理时限:2021年9月。
二、办理地点
无需企业申报。
三、所需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陈字(025)68786233
市财政局:曾程(025)51808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