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宁科〔2021〕30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1-02-26
  •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科技创新,其他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制定并印发《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通知公告,市税务局负责纳税信息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确认企业及其税务信息。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政策口径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6年1月1日后成立);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上述条件涉及的政策口径:

(一)本细则所指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所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三)本细则所指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四)本细则所指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2019年起,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南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第七条审核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第八条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金额市区按1:3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追回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取消在本市申报所有人才、科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所指获利年度,自2018年起计算。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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