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市场监管,其他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节水型载体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发展改革委:
我省自 2005 年在全省部署开展节水型载体建设,出台了企业、单位、社区、灌区、学校等各类节水型载体标准,累计完成 3200 多个省级节水型载体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轮复核。随着全社会用水、管水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也不断提高。为切实加强节水型载体管理,确保节水型载体用水水平先进性,以及政务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等便民要求,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省级节水型载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和适用标准
(一)企业:以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高耗水工业为重点的各类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自来水的企业,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定量考核标准》和《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基础管理考核标准》(苏经贸环资〔2005〕444号、苏水资〔2005〕28号)。
(二)单位: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文体场所等用水大户,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单位考评标准》(苏水资〔2014〕17号)。
(三)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机关创建标 准(暂行)》(苏水节〔2019〕9号)。
(四)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适用《节水型学校评价规范》(DB32/T 2946-2016)。
(五)高校: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适用《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T/CHES 32—2019 T/JYHQ 0004—2019)。
(六)灌区:以大中型灌区为重点的各级灌区,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灌区评价标准》(DB32/T 1368-2009)。
(七)社区: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建设标准适用《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全节办〔2017〕1号)。
随着全社会用水水平的提高以及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各类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将不定期修订、增加、细化。新修(制)定的载体标准将及时公布,各类载体建设时应对标最新的标准和用水效率水平进行建设、申报。
二、申报考评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
用水户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审核后报送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可采用集中申报或单独申报向省级部门报送。
1.集中申报。初审通过后,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集中报送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单独申报。初审通过后,用水户自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材料。
(二)考评及公布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 业、单位、机关、学校、高校、灌区、社区等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的,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发文公布。
三、复核
为确保省级节水型载体质量,充分发挥载体示范引领作 用,杜绝“一创定终生”现象,省水利厅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省级节水型载体进行复核。
(一)定期复核。对各类省级节水型载体每5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
(二)不定期复核。凡有下列情况的,将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度复核计划,提前进行复核:
1.生产工艺、用水方式和用水环节发生重大变化;
2.搬迁或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明显超计划超定额等问题的;
5.其他有必要开展复核的情况。
复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节水型载体命名。
四、主要奖励和优惠政策
获得省级节水型载体命名的用水户,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
(二)学校、高校享受以奖代补资金。
五、其他
节水型载体建成率作为刚性指标纳入了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考核、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市、县级节水型载体标准及激励奖励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节水型载体建设。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