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外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通政规〔2020〕7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外资外贸,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增量,充分发挥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贯彻商务部等11部委《关于做好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0〕212号)要求,学习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提高金融、科创、民生等领域开放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落实国家在汽车领域的开放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信息传输、基础设施等新开放领域。支持我市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引资主阵地作用,积极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构建以国际合作园区、海外招商联络处、产业合作基金、紧密合作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特色产业专业服务机构为核心的高质量外资集聚体系。推动中意海安生态园、中奥苏通生态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出境开展招商活动的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予以适度倾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四)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外资投向集成电路封测与零配件、化合物半导体、汽车电子模组、5G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石化新材料产业、绿色新能源产业、邮轮上下游配套产业、航空零部件及维修产业、高端纺织上下游配套产业等制造业重点领域,对市区上述领域的新设立项目,市级按其注册资本金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市区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的,市级按其注册资本金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地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增资扩产。

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市区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市级在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各地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市各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江苏省外资企业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等鼓励企业创新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外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提升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对获得当年度国家、省先进技术和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贴息支持的市区企业,市级在国家、省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南通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投资促进方式。强化产业链式、资本式和合作式等招商方式,加大对外商投资促进力度。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外资参与产业集群建设。各地梳理产业链图谱和关键项目清单,做深做实重点产业链规划,细化深化招商路径,鼓励外商投资船舶海工、节能环保、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参与拓展全球化产业布局。鼓励外资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在通州湾发展临港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纺织、现代物流等产业,进一步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服务质量

(八)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市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班总召集人。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工作落实,做好重点外资项目和企业全过程跟踪服务,帮助解决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问题。发挥市外贸外资协调推动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上报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服务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企业。梳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各部门根据项目推进不同阶段,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要素保障。相关部门协同联动,争取将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省重大外资项目。设立重点外资企业、重大外资项目“白名单”(100个重点外资企业、100个重大外资项目),实施滚动管理,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加强跟踪协调,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协助企业、项目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来通工作便利度。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来通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事流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支持、外汇收支等便利化措施。充分发挥本外币政策合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用好苏贸贷、通贸贷产品,协调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贸易型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促进知识产权和金融服务结合,支持创新型中小微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投资保护措施

(十二)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资代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持续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完善定期座谈、走访等政企沟通机制,市、县(市)区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应用保护。推进中国(南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强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建成面向智能装备制造、现代纺织等产业的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执行监管政策。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监管执法抽查范围和频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常态化,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对首次且非主观故意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实行“首过不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加强政策宣传,研究制定配套举措,协力抓好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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