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1-10-21
  •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投资信贷,其他

落为深入贯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 充分发挥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互动作用,推动全省直接债务融资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程,特制定《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向辖区企业、承销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根据工作安排,2018年度奖励工作(奖励对象为2017 年度债券市场各参与主体)于年内实施完毕,请于2018年8月24日前完成奖励申报材料审核与认定并报送相关省级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改委将审核无误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于9月7日前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后续各年度奖励工作安排遵照《办法》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系人:楚晓光0531-86167652

省财政厅联系人:唐琦0531-82669604

省发改委联系人:聂琪0531-86191753

省金融办联系人:于璐0531-86061312

山东证监局联系人:李亚洲0531-86106987

附件


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互动作用,推动全省直接债务融资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更好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程,制定本引导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债务融资,是指非金融企业在公开市场依照规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和公司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奖励对象,包括省内债券发行企业(不含注册地在青岛地区的企业及近五年内发生过实质性违约的企业)、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以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导奖励资金按年度发放,次年二季度前完成奖励申请认定与奖励资金发放。

第二章 引导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五条 对债券发行企业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国有企业(中央、省属国企和各级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以上年末银监会发布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录为准)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1%进行奖励。

2.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名录中的企业除外,具体以最近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名单为准)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2%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债券主承销机构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奖励对象为山东省各类型企业发行的信用债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

2.奖励比例。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家机构累计承销金额50亿元(含)以下的,奖励比例为不超过承销金额的0.02‰;累计承销金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含)以下的,超过50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不超过0.015‰;累计承销金额100亿元以上的,超过100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不超过0.01‰。

3.债券发行采取联合主承销方式的,对各承销机构的奖励金额按照各自实际主承销的比例分别测算确定。

第七条 对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机构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中介机构收取的担保增信服务费用。对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优惠担保增信费率的担保增信机构,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比例。2.通过发起设立交易商协会许可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及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等)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机构收取的风险缓释费用。

第八条 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体系设置产品创新专项奖,奖励对象为省内创新债券产品(具体由债券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的发行企业、对应的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企业、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分别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1%进行专项奖励。 创新专项奖与前述奖励不重复计算。创新债券产品按照管理权限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分别进行认定。具体奖励金额根据省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确定。

第九条 具体奖励金额在省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内统筹确定。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直接融资业务的宣传、培训和拓展。获奖单位可提取奖金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全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和对应主承销机构的业务进行监测评价,组织做好奖励材料的申报与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负责对全省企业债发行主体和对应主承销机构的业务进行监测评价,并组织做好奖励材料的申报与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会同山东证监局负责对全省公司债发行企业和对应主承销机构的业务进行监测评价,并组织做好奖励材料的申报与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对奖励资金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需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附1)及 上年度取得的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发行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按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市金融办(公司债发行企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按债券类型分别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附 4)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各市相关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承销机构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报送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附 2)和上年度《债券承销明细表》(附 5)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为单位按承销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 省发改委(企业债)、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债券担保增信机构需于每年 2 月 10 日 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

(附 3)和上年度《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附 6)及相关证明材 料按担保增信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 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第十七条 产品创新专项奖与前述奖励不重复申报,申请产品创新专项奖的债券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参照前述奖励的申报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产 品创新专项奖申请表》(附 7)及有关文件材料按承销债券类型分 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 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各市相关管理部门对债券发行企业申报产品创新专项奖做好审核。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分别负责审核各类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和数据准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改委将审核无误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 奖励信息汇总表(附 8)于每年 2 月底前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于次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按债券类别分别报送对应债务融资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市级财政部 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各类债券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引导奖励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对债券主承销金额位居全省前列、推动创新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发行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奖励资金规模将根据上年奖励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和山东证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12月31日,奖励期间从发布之日所在年度开始计算。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 送:人民银行(山东省,不含青岛)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 理部,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各市(不含青岛)发展改 革委,各市(不含青岛)金融办,各有关机构。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联系人:王      彦       联系电话:(0531)86167419   (共印 155 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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