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的公示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01-12
  •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其他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69号),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经材料审核、实地暗访和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5个工作日。

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如对建议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反映(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并同时提供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反映机构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邮寄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2539(传真)

附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西省榆林市)

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晋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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