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其他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
按照《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文艺发〔2015〕13号)规定,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2023年度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收藏和捐赠情况
对捐赠工作实施进展、作品入藏情况进行总结。须提供最终收藏作品的清单或图录。
二、展览举办等情况
对展览举办以及展览相关的宣传、出版、学术研讨、数字化展示等方面情况进行总结。如有出版物请一并报送。
三、经费执行情况
(一)文化和旅游部拨付的扶持资金执行进度、使用途径等情况。资金未执行完毕的,应说明原因。
(二)本馆或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投入情况。
入选项目实施单位应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经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并盖章的项目总结材料及实施情况表(见附件)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
如确有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应说明原因和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计划完成时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报送的材料须如实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将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人:艺术司美术处 刘闻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64
电子邮箱:whbyss926@163.com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2023年9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