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
-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批发和零售业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外资外贸,其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商务部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