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验收通过名单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商建函[2023]665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11-28
  •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2021年8月,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评估验收的通知》(商办建函〔2023〕394号)要求,经试点单位申请、地方评估验收和社会公示,确定14个试点城市和72家试点企业验收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验收通过名单.doc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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