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办科教发〔2023〕195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12-04
  •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其他

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中国旅游研究院,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对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完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问效机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包括第一、二、三批共35家实验室。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初评和现场考察、公布评估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估

各地实验室填写自评估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科技教育司。依托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

(二)初评和现场考察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初评,根据自评估和初评情况,明确现场考察的范围和重点,现场听取实验室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考察实验室运行情况,研究提出评估意见。

(三)公布评估结果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评估结果,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验室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申请后可给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以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复评。

三、自评估材料提交要求

请各实验室于12月30日前完成自评估,并提交自评估材料纸质版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但乐 010-5988211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工作邮箱:wlbkjskjcdl@163.com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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