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01-08
  •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其他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 政策解读

  • 申报入口

  • 相关服务

  • 相关政策

政策评价

政策评价

政策名称 政策评价测试

政策类型 政策评价测试

留言标题 *

留言内容 *

验 证 码: 验证码

提交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