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公示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01-30
  •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外资外贸,其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相关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现对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馈。

电话:010-65197358、65198683

传真:010-65197773

附件:拟推荐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附件

拟推荐名单

(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序号

拟推荐地区

1

辽宁省大连市

2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江苏省苏州市

4

浙江省金华市

5

福建省厦门市

6

江西省九江市

7

山东省潍坊市

8

湖南省长沙市

9

广东省深圳市

10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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