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广电办发〔2023〕53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03-07
  •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广电总局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通过主管部门扶持、专项资金引导、节目制作机构广泛参与,创作播出了《“中国节日”系列节目》《黄河文化大会》《万里走单骑——遗产里的中国》《博物馆之城》等一批优秀节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2023年,广电总局将继续开展“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重点项目扶持工作,引导鼓励创作推出更多优秀节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要求

1.坚持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坚持贴近时代要求和人民需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精品佳作。

2.坚定文化自信。立足中华文化宝库挖掘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从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文物考古、文学艺术、典籍著作、人文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广泛取材,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讲好中华文化故事,彰显中华文化魅力。

3.坚持价值引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与当代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积极运用群众喜爱的表现手法、艺术形式,把中华美学精神与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激活中华文化生命力。

4.坚持创新融合。主动适应融合发展大势,注重开发融合产品,积极运用新媒体等网络传播平台,实现大屏小屏联动,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效果。贴近青年人的需求和特点,用年轻化的艺术语言和表达方式,创作出更多富有青春气息、时代气息的优秀作品,提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年轻群体中的传播力、影响力。

二、申报材料

1.网上申报。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于4月21日前,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评审评奖平台”(http://xcs.pingshen.nrta.gov.cn)进行网上申报(填报手册见附件1)。

2.邮寄材料。在进行网上申报的同时,请将《2023年度“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如节目已完成部分录制,可提供1期mp4格式标清样片(存储介质为U盘),与申报表一并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广电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孙州义,电话:010-86096235,邮编:100866)。

三、申报评选程序

1.“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重点项目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向广电总局推荐。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相关项目选题进行初评筛选后向广电总局报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直接向广电总局报送,各单位报送数量不超过5个。

2.广电总局宣传司将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各单位选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3.评选出的优秀项目将被列为“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重点项目,广电总局宣传司与项目创作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发放扶持资金,并在创作播出和宣传推介上予以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要充分认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广泛征集,精心评选推荐。对列入总局重点项目的,要加强创作跟踪指导,配套扶持资金,做好全流程保障,为优秀作品创作播出提供有力的服务和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申报”填报手册.docx

2.2023年度“中华文化广播电视传播工程”项目申报表.docx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联系人:王艺林

电话:010-86097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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