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其他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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