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3-07-01
  •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财政金融,产业发展,其他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后的具体技术特性要求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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