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通知
政策正文 政策图谱 国知发保字〔2024〕4号 原文链接 发布日期: 2024-01-30
  •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其他
  •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工作。现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和陕西省西安市为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

请各建设城市(地区)结合发展实际,强化整体部署,加大资源投入和条件保障,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高质量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带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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